|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4630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29 | ||
| 标题: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意见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地方立法相关规定,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题会议,对《襄阳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具体意见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评估
经评估,《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主要围绕长渠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设定,未发现以下情形:(一)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如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设置歧视性条件或退出障碍。
《条例(草案)》中关于保护范围划定(第十一条)、禁止性行为(第十三条)、建设管控(第十四条)等规定,是基于遗产保护的公共利益需要,并非针对特定经营主体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因此,《条例(草案)》符合市场准入和退出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评估
经评估,《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未发现以下情形:(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因此,《条例(草案)》符合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评估
经评估,《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未发现以下情形:(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的经费保障属于公共财政对遗产保护事业的投入,不构成对特定经营者的选择性补贴,因此,《条例(草案)》符合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评估
经评估,《条例(草案)》相关规定未发现以下情形:(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因此,《条例(草案)》符合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五、总体评估结论
《条例(草案)》的制定旨在加强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与合理利用,保障其持续发挥灌溉功能,弘扬历史文化价值,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其各项规定是围绕实现上述公共利益目标而设定。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审查标准进行逐条分析评估,并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况的规定,《条例(草案)》中为实现遗产保护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管理措施,是实现政策目的所必需,且未发现其内容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综上所述,《条例(草案)》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要求,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