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15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农村水利水电科、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4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汉江襄阳段干流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
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9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0 | 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
1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1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 | 水库注册登记、降等和报废的审批确认 | 行政确认 (5项) | 《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2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的评定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2]235号),明确三级达标向市级水行政部门申报评审。 | |
3 |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的评定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22]235号),明确三级达标向市级水行政部门申报评审。 | |
4 | 水电站第一个年度度汛方案审查 |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5 | 水库(水电站)调度规程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1.0.11)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2 | 水事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第八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政策法规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15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2008)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县级 |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518号)的备案原则:市水利部门直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3 | 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4]143号)(第五条);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办法》的通知(鄂水利函〔2014〕368号)第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4 |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鄂人常第299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5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6 |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2004]143号)(第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7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县级 |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6]518号)的备案原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8 | 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 《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第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9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新建水库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第二十六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0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初验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移民科 | 市级 | 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验收”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初验” | |
11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12 |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
13 | 取水备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5 | 疏浚砂综合利用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 | 对违反水利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32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 | 对擅自变更碴场地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
3 | 对违反水土保持验收设施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4 |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5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
6 | 对违反分蓄洪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7 | 对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8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9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0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1 | 对在库区拦汊筑坝的处罚 |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第十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2 | 对拒绝水库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的处罚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3 | 对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4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 第七条;《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第十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农村水利水电科、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5 | 对违反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16 | 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监理规定的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17 | 对妨碍行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第四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农村水利水电科、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9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20 | 对违反水体利用规定的处罚 | |||||
21 | 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襄阳市水利建设服务中心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22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
23 | 对水利建设项目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4 | 对水利建设项目委托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5 | 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6 | 对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违反质量和监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七十条 其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7 | 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 | 市级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
31 | 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襄阳市水利建设服务中心 | 市级 | ||
32 | 对水资源论证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第15号)第十三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1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6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2 | 对水土流失不治理或弃渣不清理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3 | 对非法围湖、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4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机械及设备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5 |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农村水利水电科 | 市级 |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 | |
6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襄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 | 市级 | ||
1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库河道科 | 市级 | |
2 |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 襄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襄阳市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质量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有关活动 | ||
3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监督科 | 市级 |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各地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