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自: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4-04-01

为规范我市河道砂石经营管理,强化源头管控,促进砂石市场供需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堤防安全、通航安全,维护汉江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我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修改了《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190号231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80835@qq.com 。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4月1日

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经营管理,保障砂石供应,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汉江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按政企分开原则,以政府决定的形式对其保护、开采和利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 汉江襄阳段及唐河、白河、唐白河襄州段各类采砂经营权由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实行统一经营。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第五条 被授权单位是河道采砂经营主体,按已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办理开采许可证。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被授权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因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产生的弃砂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

第七条 采、运砂安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河道砂石开采监管主体。采砂船、运砂船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急管理、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

第八条 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应停止作业,集中停靠。

第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开采;(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四)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五)不得违反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损害通航条件;(六)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采运管理单使用《湖北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监管单位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舶业主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舶业主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许可审批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被授权单位通过公开采购运输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组建标准化砂石运输车队,实行密闭式运输、杜绝超限超载。

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按照信息化监控平台监管要求,加强砂石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采砂预警应急联动以及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改等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